公安部去年公车及公务接待费下降大约三成
两大工会表示,当前能源成本飙升,物价大幅上涨,但是工资却停滞不前。
如今这一持续数月的政治经济危机已导致该国信用破产、燃料极度紧缺。当被媒体问及斯里兰卡已经获得哪些帮助时,维杰塞克拉透露,斯里兰卡有望在11月底前收到中国的一些柴油援助,这将满足该国几个月的燃料需求。
维杰塞克拉当天在阿联酋首都阿布扎比参加阿布扎比国际石油展会(ADIPEC)。大使馆在推文下方还附上了近期中国政府向斯里兰卡提供援助的照片,表示最近5个月,中国政府已经向斯里兰卡捐赠了5500吨大米和价值30亿斯里兰卡卢比的基本药物,以作为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维杰塞克拉对媒体说道。同一天,斯里兰卡电力与能源部长维杰塞克拉(Kanchana Wijesekera)证实了中国的援助,并表示期望中国的柴油运输船在11月底送达,这将帮助该国再支撑几个月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告诉《环球时报》记者,中国和中亚在能源合作方面有坚实的基础,德国此举不会对中国和中亚能源合作产生明显的影响。
之前,欧洲和中亚的很多能源项目是从俄罗斯经过的。11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阿尔马雷克,德国外交部长贝尔伯克参观乌兹别克斯坦采矿设施。4.本委员会应支持和鼓励执法机关通过该网络进行合作,并参加该网络的会议。
2021年7月,欧盟委员会和欧洲对外行动局发布指导意见,以协助欧盟企业采取适当措施,根据国际标准应对其业务和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风险。来自五大洲22个国家的利益相关者提供了他们的反馈。6.第5款应不影响国家法律中要求在诉诸司法程序之前用尽行政审查程序的任何规定。(4)所有成员国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和童工的基本公约,因此它们有法律义务防止和消除使用强迫劳动,并定期向国际劳工组织报告。
(2) 使用强迫劳动在世界范围内很普遍。他们经常指出,他们已经遵守了这些准则,并要求提案与这些准则保持一致。
4.如果主管当局认为在考虑了经济经营者根据第1款提供的新信息后,不能确定产品已经投放或提供到市场上或正在出口,违反了第3条的规定,它应撤回根据第6条第4款通过的决定。第五章规定了最后的条款:关于保密(第25条)、国际合作(第26条)、授权行为(第27条)、紧急程序(第28条),委员会程序(第29条)、处罚(第30条)以及本条例草案的生效和适用日期(第31条)。由于经验表明,中小企业受益于支持性工具,如准则或模板,需要较低的成本,委员会将发布指南,这应考虑到经济经营者的规模和经济资源。其次,如果海关当局确定了这样的产品,就有必要进行案例管理,以便除其他外,传输暂停的通知、主管当局的结论和海关采取的行动的结果。
它还将补充欧盟的监管环境,该环境目前不包括禁止在欧盟市场上投放和提供用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这也不能保证中小企业总是在该建议的范围之外,因为较小的经济运营商肯定可以在市场上提供相当数量的产品,这取决于该部门。总共收到107份答复,其中76份附有补充资料或立场文件。与强迫劳动有关的尽职调查指南应建立在以下基础上,委员会和欧洲对外行动局于2021年7月发布的《欧盟企业尽职调查指南》,以应对其业务和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风险。
(7)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反贩运指令》(2011/36/EU指令)21 (《反贩运指令》)统一了贩运人口的定义,包括强迫劳动或服务,并规定了最低处罚。鉴于其各自的目的,应区分三种不同的数据传输。
] [关于在欧盟市场上提供以及从欧盟出口某些与毁林和森林退化有关的商品和产品的(欧盟)XX/20XX号条例要求对其范围内的产品和商品的合法和无毁林特性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人权方面。6.牵头机构应进行调查,并根据对其收到的所有证据的评估,按照第6条的规定通过一项决定。
4.如果主管当局确定违反了第3条,他们应毫不拖延地通过一项决定,其中包括(a)禁止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或提供有关产品,并禁止出口。根据禁令对个人数据的任何处理都应遵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欧盟)2016/679号条例34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欧盟)2018/1725号条例。这意味着,如果主管当局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存在违反禁令的问题,例如,由于但不限于适用的立法、准则、建议或任何其他与强迫劳动有关的尽职调查正在以减轻、防止和结束强迫劳动风险的方式实施,则不应启动调查。布鲁塞尔,2022年9月14日COM(2022) 453 final 2022/0269 (COD)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禁止在欧盟市场上使用强迫劳动产品的条例的提案(与欧洲经济区有关的文本)解释性备忘录1.提案的背景-提案的原因和目标国际社会已承诺到2030年消除强迫劳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8.7)然而,强迫劳动使用仍然很普遍。根据欧盟条约,欧盟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包括相关的劳工权利,例如作为其对促进体面工作的承诺的一部分。第二章详细介绍了主管当局的调查和决定。
(c) 对强迫劳动的尽职调查是指经济经营者努力执行强制性要求、自愿性准则、建议或做法,以确定、预防、减轻或结束对将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或出口的产品使用强迫劳动的情况。撤销的决定应终止该决定中规定的权力下放。
(b)第5(1)条中提到的启动调查的任何决定。-文书的选择为实现有效执法和合规的目标,有必要制定一项法规。
(g)第8(4)条中提到的任何审查的结果。这意味着,重点将可能放在欧盟价值链早期阶段的大型经济运营商(例如,进口商、制造商、生产商或产品供应商)。
由于该提案将对贸易产生直接和即时的影响,其形式是禁止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出口,以及禁止被证明是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因此第207条应成为法律依据。第四章包含了关于信息系统的规定(第22条),关于委员会为帮助主管部门执行该拟议法规和经济经营者遵守该法规而必须发布的准则,以及关于确保主管部门之间任务明确和行动一致的规定(第23条)和关于欧盟强迫劳动产品网络的建立、组成和任务的规定,该网络将作为主管部门和委员会之间结构化协调和合作的平台(第24条)。2.法律依据、辅助性和比例性-法律依据本提案的依据是《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114条和207条。-整个欧盟的执法工作必须统一。
(a) 强迫劳动 是指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第2条所定义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强迫儿童劳动。(10)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13/34/EU号指令第[XX]条要求成员国确保某些经济运营商每年公布非财务报表,在其中报告其活动对环境、社会和雇员事务的影响,对人权的尊重,包括有关强迫劳动、反腐败和贿赂事务。
这种评估应基于他们掌握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以下信息。(c)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经合组织或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尽职调查准则或建议。
不能事先排除当局在启动强迫劳动调查时可能接触的实体在某些情况下是中小企业。5.如果有第3款所述的牵头机构,主管当局应与该牵头机构分享其可能掌握的所有证据和信息,以促进调查,而不应单独开始调查。
它应在该决定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次日或其中规定的稍后日期生效。然而,其中一些人表示,在欧盟,这应该通过成员国的国家刑法来完成。(l) 进口商是指在欧盟内设立的将第三国的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团体。(a)调查的启动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
(t) 欧盟海关单一窗口证书交换系统或(欧盟CSW-CERTEX)是指[建立欧盟海关单一窗口环境并修正(欧盟)第952/2013号条例COM/2020/673 final]第4条规定的系统。它还将考虑到对企业,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第十八条为自由流通或出口而放行1.如果根据第17条暂停了产品的自由流通或出口,在满足了所有其他与此类放行或出口有关的要求和手续,并满足了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该产品应被放行以自由流通或出口。(b)第8(3)条所指的审查后的任何决定。
尊重人的尊严和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被坚定地写入了《欧洲联盟条约》第21条中。中国作为硅料的主要原产国,UFLPA的实施势必会影响到硅料、甚至下游电硅片、电池片与组件的出口,而欧盟委员会正在起草的新法规也有可能影响到欧盟国家清洁能源,特别是太阳能产业的发展。